男子持續4年跟蹤騷擾女性,法院:禁止出現100米範圍內

男子持續4年跟蹤騷擾女性,法院:禁止出現100米範圍內

一場長達四年的“執著追求”,一段被徹底打破的生活安寧女性。當“喜歡”變成每日蹲守,當“溝通”化為尾隨騷擾,這份所謂的“深情”是否早已越界?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因長期糾纏、騷擾而引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作出裁定,依法向申請人小雅(化名)簽發了保護令,明確禁止被申請人小剛(化名)的騷擾、跟蹤行為,並劃定了100米的“安全距離”女性

申請人小雅與被申請人小剛原為同一樓棟住戶女性。自2022年起,小剛對小雅產生好感,並開始了他長達四年的“追求”行動。即便小雅多次明確拒絕,小剛仍每日在其住所樓下長時間蹲守,只為在小雅進出家門時能見上一面說說話。為達成“溝通”目的,小剛不僅蹲守、尾隨小雅,還曾接觸小雅父母,希望透過他們轉達自己的想法。小雅為此多次報警求助,但小剛在接受警方批評教育後依然我行我素。面對這種“甩不掉”的糾纏,小雅和家人的生活安寧被徹底打破,精神備受煎熬。最終,她選擇向法院尋求幫助。

訴申請人小雅訴稱:被申請人小剛長期、持續的蹲守、尾隨行為,嚴重侵擾了自己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讓自己生活在恐懼之中女性。儘管多次報警、明確拒絕,小剛仍糾纏不休。其行為已超出正常交友或追求的界限,故申請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其再行騷擾、跟蹤,並禁止其出現在本人住所100米範圍內。辯被申請人小剛辯稱:自己的行為僅是出於好感,過去的行為方式或許欠妥,但其本意並非騷擾。願意尊重小雅的訴求,承諾未來不會刻意出現在對方面前。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本案中,小剛的行為雖然源於“好感”,但其長達四年的“求愛”行為,已遠遠超出正常追求或社交的範疇,對小雅的生活造成了實質性的負面影響,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糾纏、騷擾”行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1禁止被申請人小剛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小雅及其直系親屬;2禁止被申請人小剛在申請人小雅住所100米範圍內從事影響申請人小雅生活、工作的活動女性

該裁定現已生效女性

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審判團隊團隊長法官楊婷介紹,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後,閔行區人民法院適用該法律規定保護婦女權益的又一生動實踐女性。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擴充套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不再限於家庭成員,為更大範圍內的受害群體提供了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自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以來,主要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女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將保護範圍擴充套件到了戀愛、交友以及終止戀愛、婚姻關係後的階段。這意味著,即使雙方從未建立戀愛關係,只要一方以“交友”為名實施糾纏、騷擾,受害者同樣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不僅保護婦女的人身安全,也保障婦女的人格權益女性。不僅禁止身體暴力,也禁止精神侵害。對婦女的追求,必須建立在尊重婦女意願、尊重婦女人格獨立與尊嚴的基礎之上,追求者將自己的情感需求凌駕於婦女的人格尊嚴之上,不顧拒絕一味糾纏,也可能構成對婦女權益的侵害。

本案中,法院支援了申請人提出的“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住所100米範圍內從事影響申請人生活、工作的活動”的請求,這種明確空間距離的禁止令,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具體運用,能夠更有效地將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物理隔離,防止騷擾行為的再次發生,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保護女性

法官提示:“喜歡你,才想見你”“只是溝通一下都不行嗎?”——這些看似“深情”的說辭,若建立在無視婦女意願、持續侵擾婦女生活的基礎上,就已不再是“追求”,而可能已構成騷擾女性。如果婦女的生活因這樣“執著”的追求已不堪其擾,請及時報警、固定證據,並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的感情始於尊重,而非自我感動式的糾纏。尊重他人,是情感交往的前提;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行為底線。當“追求”越界成為騷擾,司法將是每一位婦女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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