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註冊會計師執業禁止性規定

來源會計:人民日報

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註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會計。草案聚焦加強黨的領導、完善監管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等方面,著力解決審計造假等註冊會計師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自施行以來對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規範財務審計秩序、發揮註冊會計師審計鑑證功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會計。但近年來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不規範、履行“看門人”職責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夠,企業財務會計資訊失真、上市公司審計造假等現象頻發。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法作針對性修改,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修正草案進一步規範執業行為,增加了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註冊會計師不得透過任何方式出具虛假報告;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等,不得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者出具報告;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執業;不得采用強迫、欺詐、賄賂、惡性低價競爭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會計。同時,進一步明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規章規定其不得從事的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

修正草案增加一章“監督管理”,完善監管措施會計。修正草案將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由“先照後證”調整為“先證後照”,即申請人先申請執業許可,再憑執業許可領取營業執照。同時,明確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服務實施准入管理。修正草案明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並規定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同時,修正草案還明確實施失信懲戒,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修正草案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將違規出具報告的處罰額度由現行法的最高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提高至10倍;情節嚴重的,暫停業務直至吊銷執業許可;明確因出具虛假報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註冊會計師終身禁業會計。修正草案還增設違反執業禁止性規定以及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串通、唆使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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