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釋出《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長唐芙蓉出席釋出會,並回答記者提問。釋出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主持。釋出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釋出了《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兩高”釋出《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圖為釋出會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5號,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透過,今天予以公佈,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法律

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法律。民航飛行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是公共安全領域不容觸碰的底線。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航安全工作,強調“確保航空執行絕對安全,確保人民生命絕對安全”。然而,一段時期以來,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在民航機艙內打架鬥毆等“機鬧”行為時有發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例如,2023年6月,一男子疑因不滿航班因天氣原因導致延誤,在機艙內吵鬧,霸佔商務艙座位,最終被公安民警帶下飛機;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趕上航班心存不滿,在使用問詢櫃檯電話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溝透過程中,謊稱飛機上有炸彈,導致該航班全體旅客下機二次安檢,航班延誤約兩個小時。上述涉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總量雖然不大,但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和民航行業健康發展,甚至造成一定範圍內的社會恐慌心理,需要採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手段,予以綜合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高質效辦理涉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法律。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24〕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對部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和協調溝通工作體制機制等問題作出規定,公佈施行後,取得顯著成效。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成因複雜,防範處置難度較大,仍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統一裁判尺度,綜合運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予以有效懲治。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設安全保衛專章,進一步強化民航安全保衛法律規定,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規定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與民航安全保衛工作相關聯罪名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與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共同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包括中國民用航空局等有關方面意見,起草了《解釋》。

展開全文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五五”規劃綱要關於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要求,針對現階段依法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如何正確適用刑法、準確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規定,確保各級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法律,更加準確有效打擊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為我國民航事業在新時代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法律。《解釋》共7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鬥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法律。一段時間以來,乘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鬥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時有發生,引發關注。上述行為屬於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認識不統一,影響預防和懲治效果。《解釋》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一方面,《解釋》明確,並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於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解釋》採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另外,《解釋》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資訊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

二是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的從嚴懲治法律。部分行為人出於報復社會、勒索錢財、發洩私憤、無聊好奇等動機和目的,編造、故意傳播諸如“飛機上有炸彈”等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嚴重干擾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範圍內的社會恐慌。此類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接連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刑法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但在依法懲治涉及民航飛行安全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行為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為此,《解釋》針對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犯罪的突出特點,對已有司法解釋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總體原則是,進一步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執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還明確,無論是採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以便於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本罪構成要件。

三是進一步明確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法律。《解釋》明確,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後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另外,《解釋》還就本解釋與已有司法解釋效力的關係問題作出了規定。

《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解釋》規定,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總體原則,堅持寬嚴相濟,進一步做好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維護民航飛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更好服務保障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4月8日

法釋〔2026〕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202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透過法律,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活動法律,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

(一)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動力在地面移動期間違規開啟艙門法律,致使應急撤離滑梯釋放,足以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二)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的法律

(三)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的情形法律

有前款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機長、航空安全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法律

第二條 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危及飛行安全”:

(一)致使機艙內人員、行李異常位移法律,足以影響民用航空器配載平衡的;

(二)致使民用航空器發動機、機體結構或者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通訊、應急、線路等關鍵裝置功能受損的法律

(三)致使航空安全員、乘務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履職能力嚴重受損或者喪失履職能力的法律

(四)在民用航空器駕駛艙內實施暴力的法律

(五)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擅離職守對他人實施暴力的法律

(六)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情形法律

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法律,危及飛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民用航空器配載平衡受到影響法律,或者民用航空器發動機、機體結構、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通訊、應急、線路等關鍵裝置功能受損,航班因而備降、返航、中斷執行的;

(二)致使民用航空器發生火災、衝出跑道、迫降、墜毀的法律

(三)致使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履職能力嚴重受損或者喪失履職能力的法律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法律

實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同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破壞民航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民航執行保障單位等民航執行單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資料或者應用程式,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定罪處罰法律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處罰法律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

第四條透過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法律,編造以發生嚴重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上述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處罰:

(一)致使航班復飛、清艙法律,或者致使民用機場採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執行的;

(二)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的法律

(三)其他嚴重擾亂民航執行秩序的情形法律

實施前款行為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民用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法律

(二)致使航班備降、返航、中斷執行法律,或者致使民用機場採取關閉跑道、疏散人群等措施,嚴重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執行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法律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法律

(五)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法律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法律

第五條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後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

第六條本解釋所稱“民用航空器”,是指從事公共航空運輸和其他載人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法律

第七條本解釋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點贊在看

感謝關注

來源法律:最高人民檢察院

窮盡一切法律手段

維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公眾號法律:houqilawyer

官網法律

郵箱法律[email protected]

地址法律: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塘路515號萊茵矩陣國際3號樓7層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厚積薄發,啟行千里法律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商事法律服務為特色的合夥制律所法律。被LegalOne評定為“長三角法律大獎(Yangtze River Delta Special Awards)——優秀精品律師事務所(Outstanding Boutique Law Firms)”。

厚啟所的業務領域包括:金融犯罪辯護與金融法務、稅收犯罪辯護與稅收法務、數字網路犯罪辯護與數字網路法務、食環藥犯罪辯護與食環藥法務、智慧財產權犯罪辯護與智慧財產權法務、職務犯罪辯護、普通犯罪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務、企業合規與反舞弊等法律

厚啟的使命,是“為維護人的自由與尊嚴而優雅地戰鬥”法律。財產、精神、人身與生命的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核心權利,是人維持尊嚴的底線要求。厚啟律師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務中,以法律騎士的精神,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權利,以維護其自由與尊嚴。

厚啟的願景,是打造一家“學術為基、技能為本、規模適度、輻射全國的精品所”法律。厚啟律師注重學術研究,精研法律技術,不追求最大的規模與最高的收費,力求以最專業的服務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啟的價值觀,是“專業精神、道德勇氣與社會擔當”法律。厚啟律師將專業作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斷錘鍊;厚啟律師恪守職業倫理,為維護當事人的法律利益勇於堅持原則;厚啟律師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以委託案件標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透過公益課程與原創成果的無私分享,促進法律服務行業水準的提升。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連結://whnzzy.com/post/29196.html

🌐 /